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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全面规范我省土地复垦管理,贯彻落实《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文件要求,加强土地资源保护修复起草了《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一)法律条例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指出: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建设项目临时用地造成的土地损毁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其复垦管理十分必要。并且依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内的标准规范。

(二)监督管理有需要。2016年底,省厅出台了《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规〔201616号)。该文件是我省第一个关于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在一个时期对全省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工作起到严格的监管作用。2019年机构改革,省厅土地复垦职能由耕保处调整到生态修复处但部分地市机构改革后土地复垦职能分别在耕保、利用、生态修复,责任不清、流程不明导致出现上下不通、互相不管、推诿扯皮情况。

由于缺少全省统一的管理办法,我省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出现责任不清、进度缓慢、质量不高等问题。据统计,2018年以来全省建设项目共使用临时用地745宗,临时用地总规模12.47万亩,其中超期未复垦临时用地项目共114个,占比15.3%,超期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规模1.63万亩。

二、起草过程

在省内相关县(市、区)进行了走访调研座谈研讨,充分了解地方在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监督管理方面的难点和问题在此基础上多次邀请相关专家进行研究咨询并成立起草专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起草制定本办法形成了初稿。

先后两次征求厅内法规处、耕保处、利用处、河南省自然资源监测和国土整治院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讨论研究与修改完善,最终形成该稿。共收到意见14条,采纳8条,部分采纳2条,未采纳4条。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条,3576字。分别对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的总体要求、申报与审查、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等做了进一步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明确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是指对因建设项目施工等临时使用造成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原地类或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并进一步界定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备案及土地复垦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等方面的主要职责与要求。

(二)申报与审查要求。详细规定了申报审查土地复垦方案所需提交的材料,明确了审查方式、程序责任部门以及可通过审查的具体条件,通过审查的土地复垦方案作为临时用地审批、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复垦义务履行的重要依据。

(三)实施管理措施。明确了土地复垦方案变更的要求与程序。细化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土地复垦指导和监督检查的各项内容。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规模、程度和复垦过程中工程质量、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保证土地复垦效果。

(四)竣工验收要求。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申请土地复垦竣工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具体验收内容以及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载明事项等。项目资料实行档案存储与管理,专柜保存。

(五)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土地复垦监督检查、专项督导巡查稽查、管理责任制等制度,明确实施和管理的责任目标,并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通报。省自然资源厅定期抽查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情况,并严肃查处不及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行为,处理结果予以公开通报,并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六)附则。谎报、瞒报、漏报土地复垦信息的,自行承担相关后果。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四、有关建议

该《办法》已多次进行研讨、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相关内容符合国家规定和自然资源部要求,是我省规范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的现实需要,建议以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