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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行政决策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全过程,直接关系着行政管理的成败。重大行政决策往往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近年来,我省各级行政机关积极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决策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进行规范引导,如公众参与实效不明显、专家论证质量不高、决策监督机制不健全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进一步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省政府出台《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使我省重大行政决策有法可依。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重要的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六)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七)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广泛听取意见

     《规定》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根据决策事项对社会和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因素,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的,《规定》提出,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群体的意见。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当召开听证会,予以公开。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省政府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规定》提出,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进行。

决策承办单位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和时间要求等情况,给予专家、专业机构合理的研究时间,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不得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暗示。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完善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专家遴选聘任、使用、考核和退出等机制。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重大行政决策要进行风险评估

      《规定》要求,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抽样调查、会商分析等方式进行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评估范围主要包含社会稳定风险、公共安全风险、生态环境风险、财政金融风险、舆情风险及可能引发的其他风险。

      《规定》还明确,决策草案应当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的内设机构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并经集体讨论通过后提交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