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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林州市富田农牧专业合作社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决定
字体大小: 新闻来源: 执法监督科 发布时间: 2021-11-08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林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对林州市富田农牧专业合作社

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决定

林自规监罚[2020]101号         

被处罚单位林州市富田农牧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申国伟

我局于2020年8月10日对林州市富田农牧专业合作社非法占用申家泊村土地建停车场一事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8年陆续动工占用申家泊村土地26633平方米建停车场。经地类鉴定:该地块符合姚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性为:耕地23907平方米,农村道路745平方米,建设用地1981平方米。上述行为和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签字认可的询问笔录;

2、当事人签字认可的现场勘测笔录;

3、我局的地类鉴定;

4、现场照片。

违法行为等次:根据你单位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其性质属特别严重。

违法告知情况:我局已于2020年12月3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依据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23907平方米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9元罚款,合计454233元;对非法占用的2726平方米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9元罚款,合计24534元;共计478767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林州市银行非税收入代收网点林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行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林州市人民政府或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林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林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原鸿兴

 话:0372-6810270

 址:林州市长春大道东段路北

 

 

2020年12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