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经济适用房取得完全产权)
主项名称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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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经济适用房取得完全产权)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变更登记 |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证明原件一份;(2008年7月1日以后的房产证及不动产证不需要提供婚姻证明) 3、经适房补差材料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不收取费用; 2.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1个 工作日 |
变更登记 | 4、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平面图,宗地面积分摊信息表原件一份; 5、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及国有建设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1、办理地点
安阳市文峰区兴业路中段安阳市房产交易大厅一楼;殷都区行政便民服务中心二楼
2办理机构
安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殷都区分中心
3、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六9时至17时
周一至周日9时至17时各类办事网点、金融机构
周一至周日24小时网上自助办理、自助设备
4、联系电话
咨询服务:5377800,投诉电话:5377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