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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
字体大小: 新闻来源: 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 2021-05-25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

主项名称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申报材料

收费

标准

承诺

时限

材料分类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不动产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

行政确认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变更登记

1、 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 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的相关协议原件一份;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4、 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5、 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人

提交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4.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安自规法(2021)12号)。


1个

工作日


变更登记

6、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1、办理地点

安阳市文峰区兴业路中段安阳市房产交易大厅一楼;殷都区行政便民服务中心二楼

 2办理机构

安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殷都区分中心

3、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六9时至17

周一至周日9时至17时各类办事网点、金融机构

周一至周日24小时网上自助办理、自助设备

4、联系电话

咨询服务:5377800,投诉电话:5377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