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项目目录表(共3项)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登记 |
地籍管理科、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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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抵押登记 |
地籍管理科、审批服务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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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注销登记 |
审批服务科、地籍管理科 |
《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三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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