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处:
你单位《关于办理福馨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手续的请示》收悉,依据你单位2015年5月13日的申请、安规管地字(2010)001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安阳市XB5-1-5-1、XB5-1-6-2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文件,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经豫政土〔2008〕135号文件批准,将位于梅元庄南街与太行路交叉口北段两侧5.2755公顷集体土地转征为国有建设用地。
二、同意将上述土地中其中0.9859公顷作为规划道路,0.711公顷作为规划绿地,剩余3.5786公顷划拨给你单位作为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使用。其中XB5-1-5-1地块面积为2.2958公顷,XB5-1-6-2地块面积为1.2828公顷,两宗地容积率均不小于1.0并不大于2.9,建筑密度不大于26%,绿地率不小于35%,用途为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规划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
三、本宗地依据安阳市XB5-1-5-1、XB5-1-6-2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临路可设临街商业,商业建筑面积不大于3300平方米(含小型农贸点)。在项目招标时,需明确商业的具体位置、建筑面积等,按照竞争择优原则,充分进行市场配置资源。
四、请严格按照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要求,做好户型设计和销售工作,严禁用于商品房开发。划拨土地未经出让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五、你单位需服从公建安排,对公建部分移交和管理的,按《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安政〔2010〕55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安政办〔2010〕223号)规定办理。公共配套设施与开发项目主体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
六、请认真履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如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七、注销安政土〔2010〕229号文件。
201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