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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申请公开渠道信息和程序
字体大小: 新闻来源: 安阳市国土局 发布时间: 2017-11-17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为了深化政务公开工作,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行为,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和内设机构职能、局领导分工等;

(二)国家和省市出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局机关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

(三)各类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政务信息,计划、总结,重大活动

和部署,发展规划;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

(五)各类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的收费依据、标准;

(六)服务承诺、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办法、政务公开的相关制度;

(七)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设置政务公开公示栏,明示部门工作职责和服务承诺;

(二)制作张贴本部门办事机构分布示意图;

(三)通过安阳市政府信息网。

(四)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发布。

(五)采取听证会及下发文件或内部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五条 申请人有权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务信息

(一)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应当实行内部公开的政务信息;

(三)依据《安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形式和申请内容

(一)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方面的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

(二)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2、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表述清楚、涵义明确,能够依照进行查询;

3、明确载明申请的目的和申请提交时间。

(三)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2、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表述清楚、涵义明确,能够依照进行查询;

3、明确载明申请的目的和申请提交时间。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除可以及时予以答复的外,应当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做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的且已经向社会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信息;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四)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禁止行为

(一)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用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二)不得通过其他组织和单位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方面的政务信息。

第九条 期限

(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凡当场可以提供的,应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提供;

(二)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在所规定的时间公开政务信息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中止理由,并且另行确定公开时间。重新确定的公开时间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条 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一)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二)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三)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一条 监督措施

(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监督意见箱,接受办事群众的监督。

(二)聘请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局系统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