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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生效法律文书权利转移)
字体大小: 新闻来源: 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 2021-05-24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生效法律文书权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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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生效法律文书权利转移)

行政确认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转移登记

1、 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完税凭证原件一份及

2、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3、 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人

提交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4.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安自规法(2021)12号)。


1个

工作日


转移登记

4、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5、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6、 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

7、 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一份;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1、办理地点

安阳市文峰区兴业路中段安阳市房产交易大厅一楼;殷都区行政便民服务中心二楼

 2办理机构

安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殷都区分中心

3、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六9时至17

周一至周日9时至17时各类办事网点、金融机构

周一至周日24小时网上自助办理、自助设备

4、联系电话

咨询服务:5377800,投诉电话:5377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