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审核表(四) | |||||
四、行政征收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1 | 耕地开垦费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文件附件3第23条规定(一)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望天田9元/平方米、旱地11元/平方米、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13元/平方米 (二)非农业建设用地占用基本农田、望天田18元/平方米、旱地20元/平方米、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22元/平方米。 |
受理 | 公示耕地开垦费征收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耕地保护科、财务科 |
审核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和审核收费金额 | ||||
决定 | 做出审核决定,开具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偿费缴款通知书;会同市财政部门直接征缴入库 | ||||
事后监管 | 对未履行缴费义务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 ||||
服务电话:0372-2215607 投诉机构:安阳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2-2215620 | |||||
实施机构办公地址:文峰区永明路6号安阳市国土资源局11楼1108室 | |||||
2 | 土地闲置费征收 | 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文件附件3第24条规定(一)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3.5倍; 3.《河南省财政厅物价局土地管理局河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豫财预外字〔1999〕第40号)第十二条第2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闲置费按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比例计收。 | 受理 | 公示土地闲置费征收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土地利用管理科、法规监察科、财务科 |
审核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和审核收费金额 | ||||
决定 | 做出审核决定,开具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偿费缴款通知书;会同市财政部门直接征缴入库 | ||||
事后监管 | 对未履行缴费义务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 ||||
服务电话:0372-2215609 投诉机构:安阳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2-2215620 | |||||
实施机构办公地址:文峰区永明路6号安阳市国土资源局8楼803室 | |||||
3 | 土地复垦费征收 |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2、《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土地复垦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1263号)第二条规定(一)集体、个体因地下采煤造成耕地塌陷每吨1.3元,其他土地减半;(二)中央和省属企业因地下采煤造成耕地塌陷每平方米7元,其他土地减半;(三)挖沙、取土、采石造成土地破坏的下挖2米以内每立方米0.5元,下挖2米以上(含2米)每立方米0.8元,采石每立方米0.5元(四)排放粉煤灰、煤矸石、选矿、尾沙、冶炼矿渣占压耕地每平方米4元(五)排放粉煤灰、煤矸石、选矿、尾沙、冶炼矿渣占压坑塘每平方米3元(六)废弃建筑物、水利工程、铁路用地、公路用地及停止迁移企业每平方米4.5元(六)工业排污造成耕地严重污染每平方米8元(七)其他因生产建设造成破坏土地每平方米1元。 | 受理 | 公示土地复垦费征收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耕地保护科、财务科 |
审核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和审核收费金额 | ||||
决定 | 做出审核决定,开具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偿费缴款通知书;会同市财政部门直接征缴入库 | ||||
事后监管 | 对未履行缴费义务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 ||||
服务电话:0372-2215607 投诉机构:安阳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2-2215620 | |||||
实施机构办公地址:文峰区永明路6号安阳市国土资源局11楼1108室 | |||||
4 | 土地登记费征收 | 1、国家土地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93号)第二条“收费项目及标准”之规定,“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法交纳土地登记费。” 2、《河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土地局 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豫价房字〔1993〕第087号)中附件1“河南省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 | 受理 | 公示土地登记费征收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地籍管理科、财务科 |
审核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和审核收费金额 | ||||
决定 | 做出审核决定,开具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偿费缴款通知书;会同市财政部门直接征缴入库 | ||||
事后监管 | 对未履行缴费义务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 ||||
服务电话:0372-2215610 投诉机构:安阳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2-2215620 | |||||
实施机构办公地址:文峰区永明路6号安阳市国土资源局12楼1206室 | |||||
5 | 土地收益租金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3、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当前应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稳妥地推行国有土地租赁。 4.《安阳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安阳市人民政府1999年第3号令)第三条: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由使用者与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
受理 | 告知土地收益租金金额计算标准,减、免、缓缴纳租金条件,需要提交的资料及其他应告知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需要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 安阳市地租征收中心 |
审核 | 审核提交的资料,组织人员现场实地踏看,制作勘测笔录。 | ||||
决定 | 做出审核决定,符合土地租赁条件的,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或(协议),下发土地收益租金缴纳通知,开具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协助省市财政部门审批,按照相关规定,决定减、免缴纳土地收益租金相关事宜。 | ||||
事后监管 | 加强对用地单位和个人租赁用地的日常监管,开展不定期核查,对有出租面积增加或减少的,及时重新核定征收金额。 | ||||
服务电话:0372-2215677-5958/5936 投诉机构:安阳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2-2215620 | |||||
实施机构办公地址:文峰区永明路6号安阳市国土资源局5楼507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