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公开 > 公告公示 > 查看详情
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安阳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土地核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字体大小: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8-30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安阳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土地核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对安阳市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验线和规划土地核实工作,对现行的《安阳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特制订《安阳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土地核实管理办法》。为了加快落实规划土地核验等工作,现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15日,自2023年8月30日至2023年9月13日,请于2023年9月1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反馈至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电    话:0372-2160032

电子邮箱:aybdcdjk@163.com

政府网站: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意见征集栏目

附    件:安阳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土地核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安阳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土地核实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阳市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实施联合验收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验线(以下简称验线)是指为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定位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至基础垫层阶段时,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实测成果,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许可要求施工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以下简称规划土地核实)是指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实测成果,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及用地范围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由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验线和规划土地核实,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工程放验线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工程测量)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放线,出具符合要求的测绘成果。建设工程放线应符合以下情形:

(一)建设工程现场已经做好施工准备;

(二)建筑物平面位置、长宽尺寸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一致。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位置。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至基础垫层阶段时,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工程测量)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实测,出具符合要求的基线测绘成果,向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验线申请。

第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验线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提供PDF格式电子文档):

(一)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证照或个人身份证件(建设单位证照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个人身份证件为身份证。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测绘成果报告(坐标系统应与规划许可一致);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五)建设工程批后公告照片。

第八条 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验线的项目审核后,出具《建设工程验线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同时出具《建设工程整改告知单》,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函告市行政执法部门

第九条 验线标准

实测与规划许可相对应的平面尺寸误差在±10cm以内,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用地界线、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误差在±20cm以内的,属允许误差。

第三章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竣工验收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向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土地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构)筑物及配套设施已按要求完成;

(二)建设单位(个人)已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和测绘资质(工程测量)的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并出具符合要求的测绘成果。需进行日照分析的项目,应同时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日照分析报告。测绘成果报告出具的时间与申请规划土地核实时间间隔应在三个月以内。

第十一条 规划土地核实申请原则

(一)规划土地核实一般应当按照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整体进行,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分期规划土地核实的,建设单位应提交分期核实方案,报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

(二)建设项目分期办理规划土地核实,一般不应超过3次,在最后一期核实时,应当对整体指标进行计算、审核。

(三)分期规划土地核实的建设工程,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不得作为最后一期单独核实,同期的配套设施应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应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线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四)单块土地权属重新分割但未调整规划指标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整体进行核实。不能整体核实的,按分割后的土地重新核算指标再进行核实。

(五)单栋建筑物和地下车库不得分期申请办理规划土地核实。

第十二条 申请规划土地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提供PDF格式电子文档):

(一)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证照或个人身份证件(建设单位证照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个人身份证件为身份证。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测绘成果报告(原件);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三条  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核实的项目审核后,出具《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意见书》及《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意见书附件》。

第二节 规划土地核实标准

第十四条  核实时各项技术指标的核算应当以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审定时所依据的规范为准,后期调整的按调整时所依据的规范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土地核验核实标准

(一)现场勘验并结合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测绘成果报告,核查建设项目的实际建设范围是否符合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要求。存在超用地范围进行建设问题的,不予通过规划土地核实。

(二)核查建设项目实际使用的土地是否符合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载明的用地面积和用途。其中,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以测绘成果报告中的用地面积为准。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拆迁工作未完成导致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未拆除的,原则上不予通过规划土地核实。

第十七条  未按规划要求对古树名木、文物、历史建筑等进行保护的,不予通过规划土地核实。

第十八条  消防通道数量、位置与规划许可一致,宽度、高度满足消防要求,可予通过规划土地核实。

第十九条  小区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数量、位置等与规划许可一致,可予通过规划土地核实。人行出入口位置移位不影响其他规划条件,且消防验收通过的,可予通过规划土地核实。

第二十条  小区内部主要车行道路走向、宽度与许可内容一致,可予通过规划土地核实。

第二十一条  单体外立面造型、建(构)筑物的外观效果与许可内容一致的,可予通过规划土地核实。

第二十二条  非公建类单体建筑面积:单体建筑物未发现违法建设,且实测建筑面积增加未超规划许可面积的3%,可予通过规划土地核实。

第二十三条  非公建类单体建筑物(地上部分)降层或少建的,可予通过规划土地核实,核实之后续建的,按违法建设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地下室、地下车库:位置、外轮廓与许可一致,实测建筑面积在允许误差范围内(±3%),可予通过规划土地核实。

第二十五条  核实测量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之间产生的差值在下表范围且实测建筑面积未超出规划条件中容积率要求的,可按实测建筑面积办理规划土地核实。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筑面积误差标准

 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M
   (单位:平方米)

 误差比例 R=m/M
   增加建筑面积m(单位:平方米)

 M≤5000

 R≤3%且m≤50

 5000<M≤20000

 R≤1%且m≤100

 20000<M≤100000

 R≤0.5%且m≤200

 100000<M≤200000

 R≤0.2%且m≤300

 M>200000

 R≤0.15%且m≤500

第二十六条  容积率:实际容积率超出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不予通过规划土地核实。

部分建筑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建设项目,建筑密度等相关指标可不再核算。

建设项目存在违反规划建设且具有使用性质的永久性单体建筑物,地上部分应计入容积率,以下情形可不计入容积率:

(一)未经规划许可,按电力、消防等管控要求调整建设的配电室、水箱间、消防控制室(单体建筑不大于20平方米)等;

(二)为方便业主生活而增设的门卫室(单体建筑不大于15平方米,小区范围内不超4处)、建筑物附属的雨篷等为本小区服务的基础设施。

第二十七条  建筑密度:实测基底面积增加不大于规划许可基底面积的5%,可予通过规划土地核实。

第二十八条  绿地率:实测绿地面积减少不大于规划许可绿地面积的5%,可予通过规划土地核实。侵占公共绿地进行建设的,不予通过规划土地核实。

第二十九条  实测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不少于规划许可户(套)数的,可予通过规划土地核实。

第三十条  公共服务设施,按分类许可内容进行核实:

(一)由社会投资具有经营性质的设施

位置、用途与规划许可一致,实测建筑面积增加未超规划许可面积的3%,可予通过规划土地核实;

(二)需移交的公共服务设施

1位置、用途与规划许可一致,实测建筑面积不少于规划许可面积,可予通过规划土地核实

2、公共服务设施调整至其他经规划许可建筑物,导致竣工现状位置、面积与规划许可不一致,但接收部门出具同意接收意见的,可予通过规划土地核实。

第三十一条 

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的地下车库出入口有顶盖部分、地下室(车库)人行出入口、开敞车棚等公共服务设施,未超出用地红线、未占用道路、未改变用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可予通过规划土地核实。以上设施建筑面积单列,不占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指标。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位应按照规划许可的位置、数量(面积)和尺寸进行配建:

(一)建设项目停车位应整体核实,按规划许可位置实施,实际面积和尺寸与规划许可一致,且停车位减少数量不大于许可总数量的5%,可予通过规划土地核实;

(二)规划许可有地上停车位,设置数量在允许误差范围内,未按规划许可位置实施,但满足绿地率和消防安全要求的,可予通过规划土地核实。

(三)规划许可有机械停车位且现场已配建,建设单位申请规划核实时需提供机械停车设备采购合同、发票、质量合格证、现场图片及视频,按照规划核实机动停车位的标准进行认定,机械车位计入停车位总数。未经审批设置机械车位的或不能提供采购合同等相关要件的不予认定

第三十三条  建筑物退线误差不超过±0.5米,可予通过规划土地核实。

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平面尺寸误差在规划许可尺寸的±2%以内,可予通过规划土地核实。

第三十五条  建筑位移主要控制点的X坐标误差在0.5米以内,Y坐标误差在0.8米以内,可予通过规划土地核实。

第三十六条  建筑层数与规划许可一致,建筑高度允许误差为:24米(含)以下建筑控制在±0.3米以内;24米-50米(含)建筑控制在±0.5米以内;50米-100米(含)建筑物控制在±0.8米以内;100米以上建筑物控制在±1.0米以内。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退线、平面尺寸、位移等指标超出允许误差范围,高度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按照项目审定时所依据的技术规范进行日照分析,结论满足日照标准,符合消防安全和限高要求的,可予通过规划土地核实。

第三十八条  电动汽车充电桩,按照许可内容,对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分类进行核实:

(一)许可内容为“配建充电桩”的,已配建停车位应按照100%比例配建充电桩。

(二)许可内容为“预留安装条件”的,按照《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安住建〔2022〕147号)标准,已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应按照100%的比例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

(三)对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未审批机动车充电设施的,应按照《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安住建〔2022〕147号)要求100%预留机动车充电设施安装条件。

第三十九条  其他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通过规划土地核实。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通过建设工程验线及规划土地核实的方法,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管,并将发现的未按规划建设的问题函告行政执法部门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建设单位(个人)提供虚假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验线、规划土地核实结论错误,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验线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意见书》的,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测绘单位应当在所取得资质等级和专业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第四十三条 测绘单位应对提供的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对越权编制或违法提供虚假测绘成果,隐瞒建设单位违法建设行为或测绘成果不真实的单位,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办理验线、规划土地核实的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情况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对2007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出让合同约定,仅核实单体建筑面积、容积率、用地范围和用途。

第四十六条  对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之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照《安阳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办法》(安规委〔2016〕3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市辖区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遗留问题的意见》(安政办〔2019〕8号)要求进行规划土地核实。

第四十七条  线性交通、管线工程的验线及规划土地核实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审批和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验线和规划土地核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验线和规划土地核实工作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阳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安自规规〔2020〕1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