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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体大小: 新闻来源: 执法监督科 发布时间: 2021-11-08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行政处罚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殷自然资罚决字(2021)21号

安阳县曲沟镇中辉铁合金销售部:

我局于2021年4月15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建厂棚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安阳县曲沟镇中辉铁合金销售部未经依法批准于2020年3月占用曲沟镇秦小屯村村东集体土地建厂棚,占地面积为1837.47平方米(全部为现状建设用地,符合曲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其行为已形成了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3、照片;4、地类鉴定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你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1年4月26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收到我局告知书3日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辨及提出听证申请。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决定处罚如下:

1.对安阳县曲沟镇中辉铁合金销售部非法占用的1837.47平方米其他土地处以每平米3元罚款,共计人民币5512.41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峰西路支行。(帐号:安阳市殷都区会计核算中心安阳市殷都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257202244358)。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政府或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牛志鹏、郭辉

电 话:0372-5139915

地 址:文峰大道西段四方地产写字楼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