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
(一) 高风险点
1.在征地、征收等过程中煽动闹事;
2.在招拍挂过程中恶意竞标、排挤竞争;
3.占用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
4.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5.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
(二)中风险点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4.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5.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6.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7.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8.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
9.征而未用,闲置荒芜耕地;
10.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11.不按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和土地登记;
12.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13.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
14.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
15.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
16.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
17.擅自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18.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三)低风险点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2.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3.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4.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5.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矿产品;
6.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7.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
8.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
9.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
10.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11.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
12.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他人进行采矿;
13.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
14.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治理工程设施。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有土地。
二、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是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群众法治观念淡薄,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受经济利益驱动,片面追求效益而无视国家法律,存在侥幸心理,疏忽大意。
二是执法人员水平和素质参差不齐,办案质量须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受编制所限,专业人员偏少,执法力量薄弱。执法理念有待改进,不能将行政指导融入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全过程,管理水平较低。
三是由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强制拆除的职能,执法手段明显软弱,发现违法后只能进行制止,缺乏强制力,不利于对违法行为有效制止,部分违法者往往强行施工,造成违法建房的事实。下达处罚决定后只能申请法院执行,一旦违法建筑形成,执行起来难度很大。
四是受当前执法环境影响,执法的难度和压力越来越大。执法过程在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干扰很多,执法中仍不时发生执法人员被围攻现象,“土地执法难”这一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三、防控措施
(一)行政机关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逐步提高基层干部和群众的依法用地意识。加强土地动态巡查,突出巡查重点,明确责任区域,加大违法案件发生初期制止力度,力争使土地违法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从而减少违法占地事实的形成。从单纯的刚性执法转变为疏堵结合,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转变,通过说服教育、讲解政策等方式,避免事后拆除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2.加大对自然资源部门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和经费投入,充实基层所执法监察队伍,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配备必要的办案设备,建立县、乡、村三级执法网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同时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完善联动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加大执法力度,该拆除的实行联合执法,依法拆除,力争把违法行为解决在萌芽,为国家和个人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加强不同行政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做到行政处罚和行政指导相结合、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法院、财政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强化对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的查处工作效果。
4.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通过向社会各部门发放征求意见信,设立举报电话,认真推动社会服务承诺,接受公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团体监督。切实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努力提高为社会服务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5.加大执法人员的法治培训,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服务型行政执法的意识和水平。加大业务知识培训和思想政治教育,牢固树立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理念,确保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到位。
6.转变执法理念,强化服务型行政执法意识和能力。提升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扩大服务型行政执法层面,强化宣传,利用局门户网站、手机短信、手机报等方式,向全社会宣传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内容、措施和成效。扩大服务型行政执法在的社会影响面。建立“一站式”服务大厅,优化服务环境,对业务办理流程、办理条件、办理程序、服务标准、办结时限等予以公示,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条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督促和约束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细化监管措施,完善长效机制,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行政相对人
1.深入学习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相关法律法规,配齐合规人员和法律顾问,管控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2.自觉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履行法定职责。
3.自觉配合行政监管,接受公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团体监督。
4.自觉树立守法意识,依法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