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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政策解读

                                                  《行政处罚法》政策解读

2021年1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将2021年7月15日正式实施。此次修改行政处罚法,坚持为行政处罚权行使定规矩、划界限,为了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作了一系列针对性规定。新法有以下八大亮点:  

一、对行政处罚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通过这个条款,我们必须要明白,行政处罚一定是以维护管理秩序为目的,是一种惩戒性质的行为。如果不是以维护管理秩序为目的行政处罚,我们是可以质疑的。

  二、增设了行政处罚的种类

  新的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增加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处罚措施。

  以前,如果公民或者企业,被行政机关通报批评的,很难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原因就在于其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措施。现在可以对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三、特别规定了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权利,而且特别规定了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流程

  第十一条第三款: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四、对于行政处罚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赋予了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处罚的权利

  第十五条 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五、第一次将行政处罚和主观过错相结合。之前的行政处罚法,仅仅考虑违法行为和违法后果,几乎不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本次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行政违法行为的期限进行了延长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以前行政处罚,只要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就不再行政处罚了。新的行政处罚法规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不再是2年期限,而是延长至5年。

  七、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无效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八、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完成周期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