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殷都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全市登记财产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和《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经研究,现就我市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收范围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二、免收程序
1、实行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由申请企业对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作出是否属于小微企业的承诺,填写《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对承诺属于小微企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即按小微企业的减免政策予以免收登记费,不得要求企业另行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做出书面承诺的企业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因虚假承诺产生其他法律责任的,由虚假承诺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
3、非小微企业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已履行告知义务但企业不愿做出书面承诺的,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三、加强宣传告知
1、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申请时,应明确告知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并将告知内容纳入询问笔录,切实尽到告知义务。
2、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清晰、准确公开政策及承诺书样本,特别是在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明显位置张贴、摆放宣传材料,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和下载。
3、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多种形式,宣传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
全市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文件中关于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不动产登记减免政策,认真做好内部衔接,确保国务院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打造优良营商服务环境。
附件:《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