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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字体大小: 新闻来源: 耕保科 发布时间: 2021-04-14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就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方案》起草背景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区片地价),通俗地讲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用标准。省政府于2009年11月首次以省政府名义发布了区片地价,是全国第一批实行区片地价补偿制度的省份。之后,分别于2013年、2016年按有关政策规定对区片地价进行了两次调整,当前执行的区片地价是2016年9月调整公布的标准。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对区片地价的名称、内涵、制定依据、调整方式等作了进一步规范,并规定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发布一次。为贯彻落实新土地管理法并做好新一轮区片地价调整工作,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

  二、《方案》起草依据

    1.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3.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国发〔2004〕28号)

    4.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

    5.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

    6.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

    三、主要内容

    按照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区片地价名称内涵、标准制订、执行时间以及新一轮区片地价执行标准等进行了明确。

    第一,关于区片地价的名称和内涵。按照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名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内涵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括社会保障费用。

    第二,我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继续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执行。

    征收农用地以外土地的,按同一区片中的农用地综合地价标准执行。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执行所在县(市、区)最高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执行周边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第三,我市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继续按《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安政〔2016〕32号)执行。

    第四,市区范围内青苗补偿费继续按《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安政办〔2016〕72号)文件中2000元/亩的标准执行。

    四、其他目前,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执行的是2019年5月15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所制定的标准。2020年3月12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调整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