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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解读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规范政府合同管理,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是政府参与经济活动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具体要求,也是进一步减少纠纷,防范经济风险的需要。为使政府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工作实践,起草制定了全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以期用系统的制度设计,解决目前我市实践中政府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起草过程

    从6月份着手调研分析政府合同,重点对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进行梳理,在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起草制订了我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在反复研究多次修改后,专门召开座谈会邀请政府法律顾问进行论证,并吸收了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39条,分别就政府合同的磋商、起草、审查、签订、履行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政府合同的定义、类型及适用范围

    《办法》第3条规定,政府合同是指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合同相对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等事项的合同,包括合同书、协议书、意向书、承诺书、备忘录等具有合同属性的法律文件。主要类型列举6类和兜底条款,并将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的政府合同(参照民法典第494条),排除《办法》的适用范围。第37条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法律程序签订政府合同的,从其规定。

    (二)强化合同审查,降低合同风险

    《办法》第6条规定,政府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签订。并设专章对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及操作流程予以规范。《办法》第18条规定,政府合同涉及相关部门职权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对政府合同提出不同意见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政府决定。

    (三)加强合同主体管控,规范合同主要内容

    《办法》第9条规定,市政府原则上只签订框架合同或战略合作合同,框架合同、战略合作合同仅就合作背景、合作原则、工作推进机制等原则性内容进行约定。涉及具体权利义务的合同,由有关县(市、区)政府、单位签订。《办法》第14条参照民法典第470条规定了政府合同文本包括的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二)标的;(三)双方权利义务;(四)生效、变更、终止条款;(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条款;(七)签订地点、签订时间。

    (四)明确合同承办履行单位,压实具体责任

    《办法》第8条规定,以政府名义订立的合同,由政府明确合同承办履行单位。并对承办与履行单位的职责进行了明确。以政府部门名义订立的合同,由部门全面负责。并在之后的磋商与起草、合法性审查、签订与履行、监督与归档等环节,对承办履行单位的资信调查、风险评估、监督履行、效益评估、纠纷处理等职责进行明确。

    (五)完善合同履行监管,保障政府权益

    《办法》第30条规定,政府合同订立后,合同履行单位应当全面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政府或部门领导报告进展情况。同时规定,合同履行单位应当适时对合同效益进行阶段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合同继续履行、变更或者终止的依据。第31条明确,政府合同履行中出现6类情形,合同履行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及时向政府或者部门领导报告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同时在第34条规定,未经政府或部门集体研究同意,不得放弃政府方的合法权益或者增设政府方的义务。

    (六)明确责任追究情形,维护公共利益

    《办法》第36条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签订合同的;(二)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失实的;(三)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四)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五)未按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六)擅自放弃政府方享有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七)未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八)未妥善保管并及时归档合同资料的;(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首先是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实施时间

    《安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于2020年9月30日印发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