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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安阳市公交东区停车场迁建工程使用土地的批复
字体大小: 新闻来源: 利用科 发布时间: 2017-11-24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安政土〔2015〕 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安阳市公交东区停车场迁建工程

使用土地的批复


安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申请收悉,根据《关于市公交东区停车场迁建工程变更选址立项的批复》(安发改投资〔2009〕587号)、《关于市公交东区停车场迁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安发改投资〔2010〕400号)、安规管地字(2016)001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安阳市HL1-2-7-1地块(创业大道与中华路交叉口西北)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文件,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经豫政土〔2011〕309号等文件批准,将位于中华路与创业大道交叉口西北角4.8248公顷集体土地转征为国有建设用地。

二、同意将上述土地中1.4608公顷作为规划道路用地、0.7389公顷作为绿化用地,剩余2.6251公顷划拨给你单位,作为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容积率<0.8,绿地率≥20%,建筑密度≤30%,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街巷用地(规划用途为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三、望严格按照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载明的规定性指标实施建设,并按国家拆迁有关政策做好被用地单位,群众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划拨土地未经出让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四、你单位需服从公建安排,对公建部分移交和管理的,按《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安政〔2010〕55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安政办〔2010〕223号)规定办理。公共配套设施与开发项目主体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

五、请认真履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如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你单位需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申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

分分行置换土地的批复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

依据DN5-3-5-2地块规划条件书(安规管开条字(2013)008号)、),2015年12月15日经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签订的土地置换协议和安开国用(94)第5号土地证,同意将位于银杏大街与海河大道交叉口西北原海河大道道路用地0.046469公顷置换你单位位于银杏大街与海河大道交叉口西北商业综合楼用地0.046469公顷(详见安阳市DN5-3-5-2地块土地测量技术报告书),依据你单位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土地置换协议,置换土地面积均不再补偿地价款差价。

请认真履行置换协议相关规定,并抓紧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