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公开 > 查看详情
安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安阳水务集团公司申请办理安阳市第六水厂项目(一期)用地的批复
字体大小: 新闻来源: 利用科 发布时间: 2017-11-24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安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安阳水务集团公司申请办理

安阳市第六水厂项目(一期)用地的批复

 

安阳水务集团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申请收悉,根据《关于安阳市第六水厂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安发改审办〔2015〕336号)、《关于安阳市第六水厂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安发改审办〔2015〕456号)、《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安阳市第六水厂建设单位相关情况的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安示范规管公地字第(2016)009号、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AD1-1-1-2地块(人民大道与崇义路交叉口西南)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文件,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豫政土〔2011〕915号、豫政土〔2016〕884号文件,批准将位于人民大道与崇义路交叉口西南角8.018265公顷集体土地转征为国有建设用地。

二、同意将上述土地中0.019163公顷作为规划道路,剩余7.999102公顷国有建设用地划拨给你单位作为安阳市第六水厂项目(一期)用地。容积率小于0.5,建筑密度不大于50%,绿地率不小于20%,建筑高度小于24米,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共设施用地(规划用途为供水用地)。

三、望严格按照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载明的规定性指标实施建设,并按国家拆迁有关政策做好被用地单位、群众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划拨土地未经出让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四、请认真履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如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你单位需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