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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龙安区四府坟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使用土地的批复
字体大小: 新闻来源: 利用科 发布时间: 2017-11-24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安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龙安区四府坟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使用土地的批复

 

安阳惠民住房保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龙安区四府坟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办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收悉,根据《关于龙安区四府坟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安发改城市〔2014〕276号)、《关于安阳市龙安区四府坟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安发改城市〔2014〕39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安规管地字〔2014〕0017号)、《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安规地许延决字〔2016〕第001号)和安阳市XN4-2-2-4等地块(安彩大道与铁西路交叉口南)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文件,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经豫政土〔2009〕43号、豫政土〔2013〕1029号文件批准,将位于文明大道与钢一路交叉口东南角豫政土4.723714公顷集体土地转征为国有建设用地。

二、同意将上述土地中0.675236公顷和已供0.373014公顷铁西路作为规划道路用地,0.199731公顷作为绿化用地,剩余3.848747公顷划拨给你单位,作为龙安区四府坟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小于4.5,建筑密度不大于28%,绿地率不小于35%,用途为住宅用地-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规划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

三、请严格按照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要求,做好户型设计和销售工作,严禁用于商品房开发。划拨土地未经出让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四、你单位需服从公建安排,对公建部分移交和管理的,按《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安政〔2010〕55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安政办〔2010〕223号)规定办理。公共配套设施与开发项目主体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

五、公共绿地移交和建设按照《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实行移交建设管理制度的通知》(安政文〔2012〕188号)和《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城市公共绿化用地移交办理程序的通知》(安园〔2013〕2号)执行。

六、请认真履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如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你单位需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