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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规定国土执法监察人员“十不准”
字体大小: 新闻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发布时间: 2017-02-16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近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并发布《河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十不准”。
  “十不准”,即不准擅自进行案件调查活动;不准擅自以执法监察机构名义向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转办交办案件线索,要求其查处;不准擅自以执法监察机构名义对案件发表意见;不准擅自对外披露土地、矿产执法案件查处细节,故意隐瞒或夸大发现的违法违规事实;不准无证执法;不准一个人单独开展案件调查;不准私下会见当事人;不准说情、打招呼,干预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案件查处工作;不准工作日饮酒及参加当事人任何形式的宴请招待;不准收受有关单位或当事人的纪念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报销各种因公因私费用。
  河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要求,各级执法监察机构认真组织所属人员学习“十不准”、牢记“十不准”并切实规范自己的言行,努力打造执法严明、勤政廉洁、勇于担当的执法监察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