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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的批复
字体大小: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 2016-11-14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国土建设环保局

你单位报送的申请收悉,根据《安阳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规划局关于转发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安阳新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的通知》(安新发改〔2014〕21号)、《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发展改革规划局关于转发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安阳新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的通知》(安示范发改〔2014〕9号)、安示范规管居地字第(2016)00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AD4-4-14-1、AD4-4-14-2地块(文昌大道与诚信路交叉口西北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文件,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豫政土〔2015〕492号文件,批准将位于文昌大道与诚信路交叉口西北角4.3699公顷集体土地转征为国有建设用地。

    、同意将上述土地中1.0615公顷和已征0.3141公顷诚信路作为规划道路,0.5953公顷作为公园绿地,剩余2.7131公顷划拨给你单位作为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容积率不小于2.0且小于3.0,建筑密度不大于28%,绿地率不小于35%,建筑高度不高于100米。用途为住宅用地-公共租赁住房用地(规划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

三、望严格按照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载明的规定性指标实施建设,并按国家拆迁有关政策做好被用地单位、群众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划拨土地未经出让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四、你单位需服从公建安排,对公建部分移交和管理的,按《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安政〔2010〕55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安政办〔2010〕223号)规定办理。公共配套设施与项目主体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

五、公共绿地移交和建设按照《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实行移交建设管理制度的通知》(安政文〔2012〕188号)和《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城市公共绿化用地移交办理程序的通知》(安园〔2013〕2号)执行。

六、请认真履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如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你单位需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申报。

                         2016年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