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16〕312号、豫政土〔2016〕662号文件批准,征收文峰区宝莲寺镇所属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文峰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村进行了征地补偿登记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安宝大道与霞光路交叉口西南,住宅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村、地类及面积
文峰区宝莲寺镇东风村村集体集体土地179.044亩,马官屯村集体土地69.940亩。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8万元/亩,合计1991.872万元;
(二)青苗费补偿标准:0.2万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安政〔2013〕22号文件进行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
被征收土地所有涉及的农业人员,采取货币、社会保险安置等途径进行。
五、支付方式和对象
以货币安置形式进行,将安置补助费支付宝莲寺镇政府,由镇政府支付村委会并协调村委会结合本村具体情况依照规定及有关程序制定具体安置方案并兑现。
六、其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村民及其他权利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可在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提出要求听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该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魏巍 电话:3266889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