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单位报送的申请收悉,依据安发改投资[2013]235号文件、安规管开地字[2014]000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豫政土[2006]510号、豫政土[2006]512号、豫政土[2007]289号文件已批准将位于平原路与洪河南路交叉口西南角共计2.0026公顷集体土地转征为国有建设用地。
二、同意将上述土地中0.3164公顷作为规划道路,0.1546公顷作为规划绿地,剩余1.5316公顷划拨给你单位作为建设综合检测基地暨国家铁合金钢铁制品质检中心项目用地。容积率不大于2.0,建筑密度不大于35%,绿地率不小于35%。
三、望严格按照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载明的规定性指标实施建设,并按国家拆迁有关政策做好被用地单位,群众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划拨土地未经出让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四、规划范围内的公共绿地依据绿化用地移交意见书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征收和管理,不再移交市园林局建设。
五、如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请认真履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2014年12月16日